临审服发〔2024〕32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4〕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局联合制定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6日执行。各县区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可参照执行。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大数据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鲁建城建字〔202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群众需求、项目落地,以实现企业群众高效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为目标,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原则,围绕我市道路挖掘修复业务实际,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强化部门业务协同,整合公共资源,实现道路挖掘修复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2024年12月底前,全市范围内推广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事项范畴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市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办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6.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7.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8.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9.工程建设涉及照明设施迁移;
10.城市绿化园林补植;
11.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12.工程建设涉及交通信号设施迁移;
13.工程建设涉及公交设施迁移。
三、工作任务
(一)一套材料。梳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细化拆分办理情形,制定工作规范。按照“一份材料只提交一次”的原则,将梳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所需申请信息整合、去重、优化,形成《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一网申报。从企业“一站办”视角出发,线上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打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电子证照应用服务系统,将办事申报信息与电子证照等数据关联复用、自动核验。申请单位在线上传申报资料,由审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线分发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资料共享、同步审查。(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
(三)一并审批。线下将分散在住建、公安、城管、交通、行政审批5部门的道路挖掘修复、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13个事项进行整合,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集成办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咨询答复、受理办理一套标准,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一站服务。重构迭代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流程,明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及咨询电话,企业群众提交申请后,流转至相关部门并联办理。推行全流程帮办代办,提供“一对一”服务指导,制作《临沂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开展相关政策解读,提市直升企业办事体验感。(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一同踏勘。按照“一家牵头、部门联动、集成服务”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根据项目需求,组织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开展联合踏勘,出具踏勘意见,统一反馈。(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一窗出证。针对“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跨部门、跨业务的特点,通过优化办理要素和业务流程,实现政策、业务、系统、数据协同,推动事项受理、材料流转、分类审批、统一出件等环节无缝衔接。集成化办理产生的办事信息结果和实体证照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制证中心统一发放或邮寄,同时依托工改系统加强线上电子证照应用,以信息化方式推送办理结果和电子证照,实现“一窗出件、一次办结”。城市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将审批结果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重点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地点、占用道路面积等情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协作配合。行政审批、住建、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横向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审管联动,定期会商研判“一件事”推进情况,实现审批与监管全过程闭环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化的审查审批职责,通过工改系统实现办理信息、办理结果即时推送至各监管部门。城市道路管理、管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园林绿化、公安等部门加强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和施工现场核查,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情况通报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原审批结果变更或撤销。审批、住建部门要打通工改系统和燃气安全系统,审批部门要核查道路挖掘范围是否涉及燃气主管部门划定的涉地下燃气(市政、庭院)管网保护区域。对于涉及燃气管道保护区域的项目,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燃气专营单位限时出具意见,强化涉及燃气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
(二)强化策划生成。针对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挖掘部门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同步征询道路主管、各类管线主管等部门意见,各单位应当书面答复或作出承诺,涉及占挖道路的,统一施工。针对城市更新项目,由实施主体在编制实施方案阶段,统筹确定道路及管线更新计划,避免道路反复开挖。针对道路、管线更新项目,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管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年度道路挖掘计划,避免出现“马路拉链”等情况。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由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占挖面积加权计算后,按各自比例承担;在同一管沟铺设的,平均承担。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改革总结提炼,通过门户网站、电视络、报纸等媒体,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知晓度、满意度和体验感。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人:李艳刚;联系电话:877377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管其瀚;联系电话:795919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王圣田;联系电话:872776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史发斌;联系电话:8051919。
市公安局联系人:薛蛟;联系电话:8028050。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胡博;联系电话:7877308。
市大数据局联系人:王军侠;联系电话:8770536。
市城市管理局联系人:曹光磊;联系电话:6372076。
附件:1.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
2.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流程图
3.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
附件1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
二、服务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挖掘(占用)市管城市道路和占用市管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办理主体。
三、涉及审批事项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三)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五)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六)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七)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八)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九)工程建设涉及照明设施迁移;
(十)城市绿化园林补植;
(十一)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十二)工程建设涉及交通信号设施迁移;
(十三)工程建设涉及公交设施迁移。
四、实施机构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动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
五、设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第198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0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六、受理条件
1.已对施工现场进(可多选)行详细放样,涉及与管廊、桥梁、燃气、电力、供水、污水等重大地下设施交叉的施工范围需按规范进行交底,并制定相应的保护与应急措施,复杂地段已进行必要的地勘勘查。
2.根据前期查询的材料,指导和编制施工方案,确保方案明确、安全、可行,特别是对交通、地下管线安全内容重点核查。
3.需具备完善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且设计方案符合技术标准,并现场核查无误。
4.横穿快速路及主、次干道施工的,尽可能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需要开挖道路施工的,需提供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设计图纸、材料,待审核后方可施工。
5.修复路面后,城市道路的功能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6.施工工期应避开重大活动期间、施工范围应非敏感路段,尽量减少对周边市民的影响。
7.发包方和承包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具备确保按期完成施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能力。
8.发包方和承包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配备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10.交通组织方案合理、安全、高效。
11.无损害公共通行权益的行为,能自觉接受社会问询和监督。
七、申请材料
1.道路挖掘修复(含道路开口)“一件事”申请表;
2.施工图;
3.施工计划及方案;
4.交通组织方案(申请办理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提供);
5.敷设主管线、永久开口占用需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规划豁免的无需提供);
6.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费用的承诺书(申请办理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接入工程提供);
7.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申请办理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提供)。
八、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现场踏勘时间及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补正与整改时间)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涉及收费的事项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1.城市道路占用费:《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227号)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的规定,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土路面90元/平方米。
十、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申请人通过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http://60.213.41.186:8888/tenant/xzsp)“一件事”主体服务模块办理。
窗口办理: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E01-E08窗口办理。
十一、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上申请人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临沂站点)“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网上申报入口,填写“一张表单”、上传“一套材料”;线下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报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E01-E08窗口,即可完成申报工作。
2.审查
组织现场踏勘,对现场规划道路开口的尺寸、位置坐标、道路类型、涉及苗木品种规格数量、周边环境影响等关键要素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相应的指标项和业务材料推送至相应的业务部门审核,各自出具核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
4.送达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结果文书。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7:30(午间不打烊);双休日、节假日9:30-16:00(午间不打烊)。
十三、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9-2032100
窗口咨询: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E01-E08窗口办理。
十四、投诉电话
电话投诉:0539-12345。
附件2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