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2年12月13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落实《条例》内容,出台相关改革措施,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清单以外的证明。
配套政策措施:
印发《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思路,建立政务服务告知承诺管理制度。
出台《临沂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临沂市深化数据赋能打造“无证明城市”2.0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不断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等方式加快清理各类证明材料,持续“减证便民”。
政策解读:本条主要强调的是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全面精简各类证明材料,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