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2年12月13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落实《条例》内容,出台相关改革措施,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条款内容: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
实施告知承诺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配套政策措施:
印发《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思路,建立政务服务告知承诺管理制度。
政策解读:本条主要强调的是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根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清单内事项,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