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2年12月13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落实《条例》内容,出台相关改革措施,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条款内容:第四十条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新区、园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文物保护、节能评价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配套政策措施:
印发《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主要目标。通过在各类园区对项目建设影响差异化较小的同类审批事项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评价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评价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各级审批部门互认区域评估结果,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实施范围。全市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功能区域。
区域评估事项。根据《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号),各市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11个事项。
省级主要政策指导文件。《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号)《省工改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