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1852976/xzspj/2023-0000161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8-3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字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3-08-31   作者: 点击数:  

2023年8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字﹝2023﹞7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县区、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内容,现就政策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本市部分企业多次提出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使用需求。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等分别开展了专题质询、协商和调研。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企业入园生产、发展需求,2023年6月29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办字〔2023〕13号),在“便利不动产登记”部分,专门提出“实行工业厂房分割登记,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的要求。旨在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为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底层根基,建立政策支撑,同时破除制约工业企业发展的项目用地难、产权分割难、资产抵押难、资产盘活难等诸多现实问题。

二、制定依据

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五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其他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区域。申请分割的项目,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

(二)明确工业标准厂房概念。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对于部分项目的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三)明确分割及分割转让概念。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四)明确办理原则。分割及分割转让,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集约节约,本着“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目标,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二是试点先行,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探索经验;三是守牢底线,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防通过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式,实施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五)明确办理条件及要求。申请产权分割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及要求:

1.建设规模。项目占地要达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2.自持比例。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新型产业用地在出让时约定的自持比例为50%。

3.登记情况。分割前,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须符合“工业姓工”的用途属性,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4.最小单元。分割后,标准厂房须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5.分割约定。对项目分割转让后的宗地使用权和配套设施权属进行了区分。

6.限制情形。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受让人不得再次分割;为加强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对建设单位自持部分转让,设定一定条件和转让程序。

(六)明确办理程序。分割及分割转让,共设4个流程。

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

2.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规、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对分割及分割转让进行审查。

3.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4.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市级审核通过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产权登记。

(七)明确政策施行期限。《意见》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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