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1852976/xzspj/2024-0000015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4-0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2024-04-03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二)必要性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之初,各市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授权,出台了各自的住所办法,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度,解决了群众办事的堵点问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所登记制度全省不统一,给跨市经营的主体造成困扰,出现新的办事堵点问题。二是虚假住所登记问题日益突出,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难度,也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

制定全省统一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通过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明确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及条件,推动全省住所登记进一步统一,有利于规范住所登记条件,解决不同地区实施条件、办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制定过程。自2023年6月份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座谈、专家论证等方式,全面研究论证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并到基层了解实际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确保《办法》内容更加科学、更可操作。期间,通过发布公告、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企业及协会商会代表座谈等形式征集意见建议,并完成了局务会研究、部门会签、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经省政府同意于2024年3月28日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住所定义、管理原则、申报承诺制、场所要求、禁设区域、管理职责等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二)简化了住所登记材料。提出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要对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从而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在线信息核验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属于住宅的、提出异议的等情形,加强登记审查,着力解决利用虚假住所信息骗取登记的问题。

(三)限定了固定场所要求。重申固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了禁止作为住所的情形,并提出市场主体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拓展了便利化措施。提出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便利化措施,明确“一照多址”适用区域为设区的市区域内,适用主体范围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强化登记管理,在营业执照住所信息一栏进行特别标注。

(五)规范了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管理职责,对于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明确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要做好审管衔接工作。

三、施行日期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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