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2年12月13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落实《条例》内容,出台相关改革措施,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条款内容: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站)。
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站)应当建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政务服务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
配套政策措施:
印发《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规范》《临沂市四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具体落实:按照“应尽必进”原则,对上级委托下放事项、本级依申请事项等事项全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站实体大厅实行一站式综合受理。目前市政务服务中心已完成综合服务窗口优化,全面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办服务模式,并实行节假日、午间不打烊服务机制,同步完善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受理范围、规范帮代办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资源,倾力构建责任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全流程、全领域帮代办体系。目前正在进一步补强帮代办队伍,明确工作流程,推动全市帮代办工作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