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61852976/xzspj/2025-0000021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5-05-2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临沂市取得教师资格“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文字解读:《临沂市取得教师资格“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2025-05-29   作者: 点击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提升行政效能,加快打造至简至快政务服务模式,根据国家、省、市“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部署安排,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了《临沂市取得教师资格“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第188号令)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实施,2019年4月2日修订)

4.《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三、具体举措

申请教师资格“一件事”主要是开发建设教师资格认定数据自动分析功能模块,通过数据对接、信息共享、系统对比等方式,最终达到群众只跑一次腿的目的。

一是数据赋能。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建设“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工作模块。申请人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填报认定申请信息,填报的申请信息同步至政务服务平台,免去办事群众线下重复填报、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二是部门联动。与卫健部门强化协同联动,开发教师体检数据库,申请人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医院体检,由医院统一上传至教师认定体检数据库,体检结果及时共享,解决以往报告需申请人再次到医院领取的问题。

三是系统联通。政务服务平台与公安部门户口和居住证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后台审批系统即时匹配户籍、居住证县区,作出判断结论,申请人无需提供户口本、居住证等证明材料,也无需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县区现场确认。

申请教师资格“一件事”的推出,是政府职能转变、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市行政审批、卫健、公安、教育、大数据等相关部门按照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全市推广的工作思路,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业务协作和数据共享,全力推动申请教师资格“一件事”落地生效。

四、“取得教师资格”办理指南

1.受理单位信息

名称: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0539-2032100 8773690

2.办理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临沂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具有临沂市户籍;

(2)持有临沂市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临沂市;

(4)驻临沂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3.办理方式及流程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进行。申请人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后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4.申请材料

(1)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认定系统中校验不通过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其他学历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认定系统中校验通过的学历或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2)《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3)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 1 张。

(4)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届毕业生除外)应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在部队驻地申请认定的应提交军官证、警官证等现役有效身份证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认定系统校验通过的可不提交。

(6)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7)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师范生应同时提交毕业高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系统校验通过的可不提交。

5.办理时限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关于印发《临沂市申请教师资格“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审服发〔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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