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审服发〔2025〕10号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分局,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沂河新区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实施方案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提升行政效能2025年行动方案》(临政办字〔2025〕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立项、环评手续办理等关键环节,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高频事项整合为“一件事”,通过材料整合、一窗受理、数据共享等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实现“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事项并联办理,提升服务效能,有效助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快速推进。
二、工作任务
(一)再造服务场景流程。对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涉及的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理清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关联关系,对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掌握的材料进行删减,对可以通过线上流转的流程进行优化,确定各领域办理系统的信息共享路径。(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底前)
(二)精简业务办理材料。按照“共性合并、个性保留”的原则,归并整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涉及的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单,形成标准规范的一套申请材料、一张申请表单。(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三)制定办事指南。以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为原则,制定一件事办事指南,详细阐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办理要件、办理网址、办理时限、操作流程等内容,让企业和群众觉得“事项不繁、办事不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三、推进计划
(一)先行先试阶段。5月底前,选取6个县区作为试点,研究打造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改革路径,对协同联办机制和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集中攻坚和试点探索。
(二)总结经验阶段。6月底前形成标准规范、服务指南,成功案例,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
(三)全面推开阶段。7月底前,各县区学习借鉴试点县区的经验,出台本县区实施方案,推动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
(四)宣传推广阶段。8月底前,及时总结提炼特色经验做法和突出成效,对改革推进中形成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根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切实做好政策解读、行政审批、数据支撑等工作,把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具体牵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改革工作,设立线上、线下服务专区,细化“一件事”改革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等标准化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对网办系统推送的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执行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的政策解读与宣传,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充分运用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等媒介发布相关信息,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提高企业群众对“一件事”改革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附件:1.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办事指南
2.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流程图
3.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业务申请表
附件1
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
二、联办事项
1.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3.节能审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实施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服务对象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个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五、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3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9.《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第34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第37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38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0.《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
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第九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五)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或县(区)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或县(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或县(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表述,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附件)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1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受理条件
(一)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非禁止类投资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预审: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4.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
选址:1.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3.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2.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3.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评等级要求;
3.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的权限范围;
4.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拟釆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七、申请材料
通过现场和线上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3.项目建设依据(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4.项目申请报告(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项目);
5.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初审意见;
6.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
7.现场踏勘报告(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报告/项目占用耕地的踏勘报告);
8.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图件(现状图、标注项目位置的国土空间规划图);项目路线(方案)示意图;
9.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按要求需要编制的项目提供) ;
10.违法用地的处罚材料(涉及违法用地);
11.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材料(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县区人民政府意见);
12.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新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选址(地上、地下)图层及坐标;
13.其他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方案审查意见,项目地形图,预审勘测定界图);
1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项目或拆迁户300户以上的项目或需做环评报告书的项目);
15.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耗煤项目);
16.节能报告;
17.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8.公众参与说明(报告表不需要提供)。
八、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临沂站)特色服务专区-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资建设模块进行申报;
(二)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十、办理时限
并联事项,最长20个工作日(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按照环评文件修改完成后计算)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快递物流
审批结果支持快递物流邮寄。
十三、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9-8770609,0539-8772773。
窗口咨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
十四、监督方式
电话投诉:0539-8770722
窗口投诉: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B445室( 监督考核科)。
附件2
临沂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