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审服发〔2023〕17号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大数据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各县区税务局:
现将《临沂市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大数据局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3〕153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场主体歇业制度配套措施,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集成化歇业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当前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加强歇业制度供给,持续深化数据共享,加强流程再造,推行歇业备案集成服务模式,将市场主体歇业涉及关联事项整合为“歇业一件事”,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全面整合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人社、医保、公积金、税务等部门优惠政策和服务,全力构建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闭环管理模式,为困难市场主体提供“歇业”缓冲,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升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标准。按照“一件事一次办”办理标准,整合市场主体歇业涉及的歇业备案和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政务服务事项,通过流程再造、信息共享重塑集成服务流程标准,实现市场主体歇业“一次申请、一表填报、同步办结、一次办好”。8月中旬,统一编制“歇业一件事”服务指南,实现全市“歇业一件事”办理标准统一规范。(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
(二)推行“歇业一件事”线下“一窗办理”。7月底前,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受理窗口或企业服务专窗,建立健全线下材料受理、流转、归档工作机制,实现“歇业一件事”关联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统一出件。(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
(三)推行“歇业一件事”线上全程网办。10月底前,依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立“歇业一件事”服务专区,集成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理渠道,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由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人社、医保、税务、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实现市场主体歇业登记一网申报、全程网办。(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
(四)推行“歇业一件事”帮办代办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歇业业务导服帮办员,为办理歇业的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政策解读、表单填写、材料准备、网上申办等贴心周到的帮办服务,同时向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歇业后政策帮扶以及企业恢复经营等事项,有效降低歇业市场主体办事成本。(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
(五)完善“歇业一件事”政策支持措施。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部门分别立足自身职责,制定完善“歇业一件事”政策支持措施,为歇业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提供缓冲期,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助力市场主体“复苏”经营。
1.税务政策。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基础上,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一是对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二是对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三是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四是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2.社保政策。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缴清社会保险费,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减员登记。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3.医保政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缴清医疗保险费,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参保人员减员登记。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清相应欠费(含滞纳金)后,参保职工在欠费所属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进行补报。(牵头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4.住房公积金政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缴清住房公积金,向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登记。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缴存仍然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牵头部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5.包容性监管政策。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不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录库;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依法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可作零申报。下列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1)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2)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六)明确歇业主体恢复经营标准。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以及在歇业期间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经营,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认识歇业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歇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歇业一件事”工作机制,打造高效集成服务场景,大力实施便利化配套政策,为歇业市场主体渡过短期经营困境提供缓冲期。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由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牵头,人社、医保、公积金、税务等部门积极参与的疑难问题会商机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信息公示、加强政策引导,不断深化歇业集成服务,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积极鼓励各县区在市级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出台力度更大、成效更显著的配套政策。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歇业集成服务改革举措和工作成效,提高公众知晓度和认可度,让更多的市场主体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享受改革红利。要建立工作动态跟踪机制,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动态调整。要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通过制度形式予以固化。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申请书
2.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
附件2
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
(市场主体名称):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临沂市完善市场主体歇业配套措施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等规定,您申办歇业登记需注意如下事宜:
【劳动关系处理】您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相应办理医社保减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医社保、住房公积金,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清相应欠费(含滞纳金)后,参保职工在欠费所属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进行补报;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歇业期间,相关法律文书将向您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应当真实、准确,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歇业期限】办理歇业备案后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歇业公示】办理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您的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如信息有变动,请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
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
【纳税申报】歇业期间,您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基础上,可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歇业终止】办理歇业备案后,您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恢复营业的,您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登记】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您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监督管理】已备案歇业的市场主体,不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名录库。歇业期间,您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依法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可作零申报。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公示终止歇业或申报纳税的,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下列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1.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2.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歇业期间不影响您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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